宁波锦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7014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