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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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7014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