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3财保2号—1
复议申请人: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商贸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81155798H。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狮子乡为石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甘1223财保2号裁定书。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王某所称的梁某。王某所申请保全的工程款的两个项目,宕昌县官亭镇滑石关村通社道路硬化工程和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宕昌县角弓河(狮子至新寨)段治理工程。宕昌县官亭镇滑石关村通社道路硬化工程,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建设或承包,故没有所谓的工程款。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宕昌县角弓河(狮子至新寨)段治理工程,是由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杨某只是承包部分工程并非全部工程,该工程尚未结算,杨某是否在该工程中有收益无法确定。故请求依法撤销(2020)甘1223财保2号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甘1223财保2号裁定书将复议申请人陇南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甘1223财保2号裁定书。
审 判 员 申巧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秋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