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2367号
上诉人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4元,减半收取7462元,由上诉人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高 进
审判员 常晓华
法官助理何麟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