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执2814号
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4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重庆瑞时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柳伟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谢 铭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朱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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