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17民初6252号
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电通公司”)、第三人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丰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20年6月3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毛维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第三人阅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同时,股东出资期限属于企业公示信息,可供交易对方查悉,故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不应随意剥夺。现行法律仅规定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于公司破产或公司解散的情形。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的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内缴清,相应的出资期限至今尚未届满,阅丰公司作为(2019)沪0117执35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未能对华瀚公司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因阅丰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华瀚公司对阅丰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与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未到期认缴出资额相差甚远,且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阅丰公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原告华瀚公司要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被告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两被告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阅丰公司就该判决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华瀚公司与阅丰公司、斐讯数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1,257,060元。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斐讯LD-563血压计产品2993台,由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取;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交付的,按420元每台折价赔偿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华瀚公司因阅丰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7执3552号,但因阅丰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遂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0年4月3日,华瀚公司以阅丰公司的股东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未出资到位为由,申请追加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0117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华瀚公司的追加申请。华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阅丰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成立,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核准阅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0万元,斐讯数据公司与斐讯电通公司系其股东,分别认缴27,000万元和3,000万元,出资时间均自公司成立20年内缴清,斐讯数据公司与斐讯电通公司已分别实缴90万元和10万元。 审理中,第三人阅丰公司提供了2020年2月29日的资产负债表,以证明阅丰公司还在运营中。对此,原告华瀚公司认为,首先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该资产负债表显示阅丰公司亏损三千四百余万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以上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阅丰公司的工商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13元,由原告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惠萍 人民陪审员  陈佩佩 人民陪审员  毛洪峰
法官 助理  周新宇 书 记 员  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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