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7047号
上诉人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众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华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芙蓉区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华瀚公司并非(2019)湘0102民初17764号案件适格的诉讼主体,且上诉人在(2020)湘0102民初428号案件中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2019)湘0102民初17764号案与(2020)湘0102民初428号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认定构成重复诉讼,另外一个案子已经被驳回了,已经没有重复诉讼的基础。
众创公司辩称,在前一个诉讼过程中,华瀚公司的权利义务在原来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得到实现,但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那个案子已经移送到公安进行侦查,要等前一个案子查清才能进行审理。
华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华瀚公司与众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判令众创公司退还华瀚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1061200元;三、判令众创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63672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货款金额1061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之后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四、判令众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华瀚公司与众创公司、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3日以(2019)湘0102民初17764号立案受理,该案正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现华瀚公司又另行对同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众创公司,要求解除其与众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众创公司退还合同价款并支付合同违约金。两案所涉《购销合同》及合同履行所涉当事人相同,华瀚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可在前案中主张,并得到救济,故华瀚公司向本院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重复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24元,退还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如下:首先,(2019)湘0102民初17764号案中,众创公司系原告,华瀚公司仅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前述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其次,(2019)湘0102民初17764号中,众创公司作为原告,表明其与案件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合同是其与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本案审理涉及的是华瀚公司与众创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两案的审理范围和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最后,(2019)湘0102民初17764号中,众创公司起诉请求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华瀚公司交付电脑,而本案华瀚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众创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两案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也不可能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综上,本案明显不符合重复起诉的要件,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4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赵康宁 审判员  曾 明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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