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8442号
上诉人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电通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2020)沪0117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瀚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追加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2019)沪0117执3552号案件被执行人;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阅丰公司不能清偿(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被执行人阅丰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阅丰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负债大于其资产,阅丰公司已经符合“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形。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应当准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出具书面答辩意见称:阅丰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认缴期尚未届满,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股东突破公司章程规定加速到期出资责任;阅丰公司还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故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华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依法追加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阅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审第三人阅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华瀚公司与阅丰公司、斐讯数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江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一、阅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瀚公司货款1,257,060元;二、阅丰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华瀚公司向阅丰公司移交斐讯LD-563血压计产品2,993台,由阅丰公司自取;华瀚公司无法交付的,按420元每台折价赔偿阅丰公司;三、驳回华瀚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华瀚公司因阅丰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松江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7执3552号,但因阅丰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松江法院遂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020年4月3日,华瀚公司以阅丰公司的股东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未出资到位为由,申请追加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松江法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0117执异58号执行裁定:驳回华瀚公司的追加申请。华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另查明,阅丰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成立,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核准阅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0万元,斐讯数据公司与斐讯电通公司系其股东,分别认缴27,000万元和3,000万元,出资时间均自公司成立20年内缴清,斐讯数据公司与斐讯电通公司已分别实缴90万元和10万元。 一审审理中,阅丰公司提供了2020年2月29日的资产负债表,以证明阅丰公司还在运营中。对此,华瀚公司认为,首先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该资产负债表显示阅丰公司亏损三千四百余万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一审判决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同时,股东出资期限属于企业公示信息,可供交易对方查悉,故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不应随意剥夺。现行法律仅规定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于公司破产或公司解散的情形。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的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内缴清,相应的出资期限至今尚未届满,阅丰公司作为(2019)沪0117执35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未能对华瀚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又因阅丰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华瀚公司对阅丰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与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未到期认缴出资额相差甚远,且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阅丰公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华瀚公司要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斐讯数据公司、斐讯电通公司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阅丰公司就该判决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驳回华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工商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补充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阅丰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方式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执行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材料,资产负债表所体现阅丰公司的资产,结合被执行人经营状态,尚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形,故上诉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13元,由上诉人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顾 颖 审判员 宋 贇
书记员 陆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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