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2执56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剑锋。
被执行人:*笑波,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笑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民终11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035744.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暂未计算此日之后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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