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02民初6133号
原告:甘肃天之意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窦某。
原告甘肃天之意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天之意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之意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36元,减半收取801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筱娟
审 判 员 火勋弟
人民陪审员 徐文静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