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1387-1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瑞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97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世博公司辩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许昌市瑞祥路西段,应属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8年1月13日,河南科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世博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长葛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长葛市,因此,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世博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