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2-17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湖德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81727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湖州美诺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索奥斯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康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宣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