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5290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27672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益,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567003057,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城南街道兰田村。
被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以为便于双方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国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