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22民初633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文,浙江**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丈夫),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园林村旺家弄2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文、被告***(亦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归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原告因主张权利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归迟公司辩称,钱是李亮借给被告***的弟弟李明森(音)的,当时是李明森跟李亮商量好,李明森用***的名义借款,被告***、***只是去签了字,钱转到了被告***的账上后,他们又让被告***把钱转出去了,转给了申屠杆飞59万元还利息,转给了李晨曦30万元,转到被告归迟公司60万元,之后被告归迟公司又把钱转出去了,转到哪里不清楚。借款金额160万元是对的。李亮和李明森说好多少利息被告***是不知道的,被告***在场的时候没有说过有利息。归迟公司实际上是李明森的,被告***、***不参与被告归迟公司的经营,只是挂名。被告***、***没有付过利息,李亮也没有向被告***、***催讨过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李亮介绍,2020年11月19日,被告***(借款人)、***(担保人)、归迟公司(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60万元,借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逾期归还的,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160万元,并注明“借款”。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
另查明,原告与浙江**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律师代理费8万元。后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还款的义务,现其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依照借条约定向被告主张律师代理费,本院酌情调整为3万元。被告***、归迟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60万元,并支付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60元,由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陈 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