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2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城南街道兰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萍,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诉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附结欠借款本息清单),合计19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4、判令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借款月利率的四倍,若逾期则每逾期一日加收未还款总额5%的违约金,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按时还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主张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等。上述《借款协议》订立后,原告依约将借款150000元交付被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仅支付了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自2017年3月13日开始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桐庐县公安局出具的桐公(*)立字[2018]10986号《立案决定书》,本案原告***等人虚假诉讼一案已被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淼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