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桐商初字第2300号

原告:富玉娇。

被告:***。

被告:**。

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玉娇与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至还款之日止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字。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富玉娇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富玉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