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聚集区西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宝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1-1201。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支付275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72元,申请执行费32691元。因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因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只能冻结,无法扣划,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2、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地下车库××、××、××、××、××、××、××号不动产,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均设有抵押权,本院系轮候查封(2024年3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证券)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暂未实际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雷丽霞
审判员  刘 雷
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