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1939号
申请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宝军。
被申请人: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拴。
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诉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