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3民初2654号
原告: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聚集区西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1-1201。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
原告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星合公司)诉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恒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星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河南新恒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星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新恒顺公司支付工程款235.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5.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起诉日为16.5万元(拾陆万伍仟元);2.依法判令河南新恒顺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期至实际履行之日计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起诉日为2.7万元(贰万柒仟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河南新恒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洛阳星合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星合公司承建河南新恒顺公司开发的洛阳市芳林路乐宅项目电力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786万元。合同签订后,洛阳星合公司依约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9.3万元并进场开工。2017年12月7日,上述工程经洛阳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但因河南新恒顺公司原因推迟送电。2018年6月18日,洛阳星合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公司经结算确认,河南新恒顺公司已支付550.2万元,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35.8万元未付,履约保证金39.3万元未退。于是,洛阳星合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公司签订《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约定河南新恒顺公司以其该项目样板间及车位若干作价抵偿上述未付工程款。2018年6月23日,洛阳芳林路乐宅项目电力安装工程验收送电完成,交付河南新恒顺公司使用。2018年7月,洛阳星合公司发现河南新恒顺公司拟抵偿的1-1-205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拟抵偿的6个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证书,致使所签约的《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无法实际履行。后洛阳星合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含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河南新恒顺公司仍未支付,故洛阳星合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河南新恒顺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庭审过程中,洛阳星合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7年5月15日,洛阳星合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据二、2018年6月18日,洛阳星合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公司签订的《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一份,约定河南新恒顺公司以其乐宅项目1-1-205样板间作价181.1万元、加州花园车位A173、A174、A175、A177、B142、B143作价94万元抵偿洛阳星合公司,证明河南新恒顺公司认同还应向洛阳星合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275.1万元的事实;证据三、2020年4月28日,洛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记载表》一份,证明河南新恒顺公司拟抵偿给洛阳星合公司的1-1-205房屋已被查封。洛阳星合公司当庭自述,涉案6个车位未查到任何房产登记备案信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洛阳星合公司提交的与河南新恒顺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内容约定剩余未付工程款235.8万元,及未退履约保证金39.3万元,河南新恒顺公司将乐宅项目1-1-205样板间及加州花园车位A173、A174、A175、A177、B142、B143共6个车位共同作价275.1万元抵偿给洛阳星合公司。2018年7月26日河南新恒顺公司拟抵偿给洛阳星合公司的1-1-205房屋被查封,洛阳星合公司以河南新恒顺公司未能履行《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为由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河南新恒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洛阳星合公司提交的2018年6月18日与河南新恒顺公司签订的盖有公章的《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可以证明河南新恒顺公司认可剩余235.8万元工程款仍未支付、39.3万元履约保证金未退的事实。协议中河南新恒顺公司拟抵偿给洛阳星合公司的1-1-205房屋于2018年7月26日已被查封,导致《以物抵结算价协议书》未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以此为由洛阳星合公司请求河南新恒顺公司按原债务履行义务,支付235.8万元工程款、退还39.3万元履约保证金,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洛阳星合公司请求从2018年8月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息,本院酌定按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8万元及利息(以235.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9.3万元及利息(以3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172元,由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宏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