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7民初2088号
原告: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合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9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从2018年3月至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20)第2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管理,被告系工厂旁村庄的村民,是受雇于个人的临时工,计件领取报酬,工作量及工作要求均非原告安排;2.仲裁庭审中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被告工资非原告发放,被告受雇于个人的事实;3.仲裁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协议并未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该协议是被告到原告公司无理取闹导致原告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迫不得已签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该协议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二、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1.仲裁中***诉求为:依法确认2018年3月20日至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申请立案的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而仲裁委裁决内容为***与星合公司从2018年3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内容起止时间超诉讼请求。2.被告从未到原告处工作,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仲裁中提交的协议书明确载明被告系受原告聘用,并且内容中明确载明,被告具体从事的工作和受伤的过程,仲裁中原告认为被告系受其雇佣,仲裁庭要求其提供全部工作人员的工资表和工资发放记录,而且对其限定的期限,原告并未提供,所以最终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该协议书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有司法局作为见证人,盖章予以确认并见证协议签订的整个过程;第三,关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应当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开始计算,到最终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止,所以原仲裁裁决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3月20日到星合公司工作,2019年6月5日***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星合公司通过程龙龙账户按月通过转账的方式为***发放工资,工资发放至2019年6月5日。***因确认劳动关系向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20日,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20]第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星合公司2018年3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星合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星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油浸式变压器、干式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室设备、充电桩的生产销售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星合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到星合公司工作,星合公司为其发放有工资,***从事的工作系星合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双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二者成立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对于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3月20日。关于终止时间,***在2019年6月5日受伤后未到星合公司上班,星合公司也未为***发放任何费用,双方是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与星河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5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末瑶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