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1财保30号
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华艺郡府B18-105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97011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4层办公4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TR4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2336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233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