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337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97011831),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百泉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史来有,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5123D),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涧头村商。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点书荣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财产保全费973元,合计20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