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33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97011831),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百泉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史来有,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5123D),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涧头村商。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113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号为2020湘01**执保26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0年10月28日冻结了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300元,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解除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资金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