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337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897011831),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百泉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史来有,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5123D),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涧头村商。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乡市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史来有、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