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2742号
原告:重庆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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