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91民初214号
原告:临沂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RDH60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775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于同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亿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亿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沂亿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