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572号
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75xn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A座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4AHF45。
法定代表人:**专,经理。
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