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上海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常青,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鲁02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无足额银行存款,有车辆两部,但申请人无法提供具体位置,已查封房产一处,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寅生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