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4764号
原告: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万石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431290。
法定代表人:邢华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北山大道(钟鼓楼大市场)208号附2号东区2层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890210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4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