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字第13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航卫场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大召营聚集**区**号。
法定代表人聂伟,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住所地: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号0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本案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土地以及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付士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