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民初5345号
原告:福建高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16号楼82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59388573T。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兆彬,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C区34号楼六层50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636197X0。
法定代表人:林清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衍强、陈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3梯7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376685。
法定代表人:郭柏生。
原告福建高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坤公司)、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高能公司诉称,2011年,多特公司将其智能化系统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亿坤公司,亿坤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福建国智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国智公司)。泉州国智公司完成施工后移交给多特公司,但工程款未付清。2013年6月7日,泉州国智公司、亿坤公司与高能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泉州国智公司将对亿坤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高能公司。亿坤公司确认工程造价3,395,136元,尚欠工程款714,636元。多特公司亦未支付。为此,高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亿坤公司支付高能公司工程款714,636元;多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亿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由高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多特公司不是协议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不能成为管辖联结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协议各方均可向高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高能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