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3民初5072号
原告:福建高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利嘉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59388573T。
法定代表人:陈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兆彬,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住所地福州市鼓楼铜盘路软件大道**软件园****楼**501-505用代码:9135010074636197X0。
法定代表人:林清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衍强,上海锦天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桦,上海锦天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心)B幢3楼7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376685。
法定代表人:郭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格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高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亿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月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高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3元,由原告福建高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