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湖岸观邸**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明市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新村******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三明市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26.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