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63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98986G,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反诉原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3669元,减半收取计6834.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834.5元,减半收取计3417元,由反诉原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李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