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8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98986G,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T8WXW8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