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6563号之一
原告: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瑞美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辉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杨巧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