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执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9898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314732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闽042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3152991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3393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公司财产。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登记信息。 4、根据本院查询(2018)闽0424执722号关联案件,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不动产证号: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该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设立了抵押,抵押金额299890000元。该房产现系在建工程性质,尚未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0××9号产权证系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证。被执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住宿及餐饮业,经营较困难,正计划转让部分股权或以债转股方式解决债务问题,走出困境。被执行人的企业在宁化县属于大型酒店住宿业,从业人员多,目前酒店住宿业竞争激烈,处置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难以成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价值数亿元相比,相差巨大。综合上述原因,不宜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司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轮候查封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宁化县××镇××路××号××号楼房产【不动产证号:闽(2017)宁化县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该房产已被福州鼓楼区法院(2020)闽0102执6395号案件查封;2022年5月6日被厦门思明区法院(2021)闽0203执57号案件查封。 6、本院2021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查封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化县XX镇XX路XX号XX号楼1层至13层【证号闽(2017)宁化县总0XX号】,经向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该房产已于2019年6月由宁化县城市经营公司收购,已经过户,产权已变更,无法查封。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