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3926号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5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壳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东)477号10幢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鸿安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以被告支付了票据款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