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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潍坊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3926号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5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壳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东)477号10幢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鸿安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以被告支付了票据款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