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和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永安市和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溪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185255-7。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2幢2-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5093720。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永安市和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和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5元,减半收取4067.5元,由原告永安市和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