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奇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76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奇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奇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奇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金华奇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川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罗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