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92民初11969号
原告:奔***(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新辉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0185128P。
法定代表人:PAOLO CAMPINOT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753458。
法定代表人:孙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浪,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M9H4P。
法定代表人:漆重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惠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根明,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伯林,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全,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奔***(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李根明、李建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奔***(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奔***(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奔***(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 050元,减半收取计5525元,由奔***(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雯 龑
审 判 员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建 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相 杜
书 记 员 贺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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