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裕泰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753458。
    被执行人:嘉兴裕泰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金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FB7Q85。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裕泰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2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嘉兴裕泰房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嘉兴裕泰房车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以(2021)渝0120执12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嘉兴裕泰房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1702-XXXXX、1702-XXXXX、1702-XXXXX、1702-XXXXX的拖挂房车共四辆,上述车辆已交车至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人同意后以上述车辆冲抵案款,冲抵后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未履行。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 (2021)渝0120执1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吴 *  斌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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