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750号
原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219753458。
法定代表人:孙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聚冠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4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50K79M。
法定代表人:柳永诠,董事长。
原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聚冠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聚冠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0.53元,由原告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书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黄常凤
书 记 员 邹曼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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