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悍某汽车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899号
原告:重庆悍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市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重庆金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悍某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金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悍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悍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悍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