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得建筑有限公司

***与福建鑫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9民初586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蓝景路10号宏景花园3幢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232235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