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能与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27民初3488号
原告:**能。
被告: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江华东。
第三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文成县珊溪镇坦岐村。
法定代表人:朱应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与被告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黄河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