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27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立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日鹏、洪健,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邵忠阳。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淳土资执罚字(201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727.67平方米构筑物和716.90平方米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淳土资执罚字(201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2017年3月12日起,被申请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千岛湖镇灵猫岛的土地,在红线外建设商业用房、SPA房、景观水池等项目,并与他人合资成立千岛湖億美国际医学抗老中心用于经营。该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787.34平方米,其中已办理农转用已供地的为2185.54平方米,已农转用未供地的为96.19平方米,未办理农转用未供地的为1505.61平方米(属二调地类的林地1338.73平方米、水库水面105.84平方米)。非法占地的目的是用于经营。认为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1.8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87.55平方米建筑物、69.68平方米构筑物;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727.67平方米的构筑物、716.90平方米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7.23平方米土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肆元陆角整(¥3144.60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44.57平方米土地,按29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叁分(¥41892.53元)。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3日,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全部罚款,但对申请部分未予执行。2019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本院审查认为,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对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淳土资执罚字(20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727.67平方米的构筑物、716.90平方米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东晖
审 判 员  王贤云
人民陪审员  童 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