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龙门家、广州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24执保217号
广州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龙门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家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8002××××3735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为52592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