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3执4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通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西21号朗晴居9号楼首层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9477410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55628656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通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1、被告清远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通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9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清远市**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通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零件费1352元、保险费300元;本案受理费33元,由被告清远市**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3执4102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