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华顺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3774号
上诉人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华伟新方公司),上诉人***,上诉人乌鲁木齐华顺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顺天祥公司),上诉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正公司)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为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故将本案发回你院重新审判。你院应依法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华伟新方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71元、华顺天祥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48、***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元、天正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42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李 聃 审判员 柳 燕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