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5681号
原告: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16楼D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360.07),由原告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335.0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继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